首页 | 工作动态 | 重要言论 | 盟市工作动态 | 办事指南 | 政策问答 | 政策法规 | 信息查询 | 和谐沟通 | 下载专区
·2007年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2007年11月份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2007年10月份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关于第三季度为群众办好十件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  ·2007年8月份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2007年三季度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2007年7月份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关于二季度为群众办好十件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  ·2007年二季度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关于一季度为群众办好十件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  ·关于2007年5月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的通报  ·关于2007年4月全区劳动保障主要工作情况的通报 
站内检索
·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的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
·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进城就业农牧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条件
·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案件指南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5-12-23 15:18 

内劳社办字〔2005〕283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自治区因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农民工选择长期待遇支付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农民工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支付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给。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十级伤残农民工已按照有关规定自原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1  下一页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赵文萃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版权所有
E-mail:nmldtbgs@vip.sina.com
联系电话:0471-6945075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邮编:0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