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委员会应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日送达应诉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应自受到申请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对劳动者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于次日告知当事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当自受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3、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也可由当事人选定。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热闹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5、仲裁庭开庭仲裁程序(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 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4)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休庭和议并作出裁决。(7)仲裁 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宣布延期裁决。
6、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申请表》报主任或委员会批准,在7日内完成。
7、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