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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仲裁程序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5-12-27 16:29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 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及时休庭和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宣布延期裁决。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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