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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6-03-31 10:53 

内政办发〔2003〕第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的《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做好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关系到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对农垦企业的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加以解决;农垦企业要密切配合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2003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备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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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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