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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颁发《关于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6-10-30 15:20 

  近期,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凡在呼和浩特行政区域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都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把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申报和取得《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市本级或旗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证明。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建筑企业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为在建工程工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的发包和分包企业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工及物业公司的管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职工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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