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呼和浩特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06年12月30日起执行。
《办法》共分6章29条,它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的原则、适用范围;基金集筹及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医疗服务与管理办法都逐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说明。
《办法》的实施为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创出了路子。同时,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总工会、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实施方案》进一步将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延伸到城镇居民,保障了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筑、矿山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保障了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从事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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