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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7-11-01 10:53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建设厅  文件

内 蒙 古 自 治 区公安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总工会

内劳社办字〔2007〕231号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局、工会: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2007年10月25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自治区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成员单位: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

  领导协调小组组长:冀秉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

  领导协调小组副组长:昝振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余向东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阿斯林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金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昝振英副厅长兼任专项检查括动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厅监察处,徐晓燕处长担任副主任。

  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和自查阶段。  (2007年10月25日至11月10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关于报送工资支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数及人员构成情况、拖欠的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二是汇总上报拖欠工资数额阶段(2007年11月11日至11月15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各类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汇总,准确掌握拖欠农民工工资基本情况,并按时逐级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1月16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在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逐户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24小时值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同时,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我区建筑市场。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五、专项检查的材料报送和总结

  (一)请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报至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请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阶段的有关数据,以表格的形式报至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请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于2007年11月25日、2007年12月15日、2008年1月15日之前分三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表》以及典型案例、工作进展情况报至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请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于2008年2月1日之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报至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阶段,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分四个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略)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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