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治疗,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定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及时向市属各医疗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发了申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城镇职工定点机构资格管理办法认定。
二、定点资格的确认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凡经呼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且愿意承担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申请。
四、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需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药品目录及价格。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向社会公布的惠民医疗服务承诺。
(七)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在服务质量、药品价格等方面的承诺。
(八)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方面有关规章制度。
五、凡是愿意承担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在2007年10月15日之前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报送到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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