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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8-06-20 10:05 

内劳社办字[2008]65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劳动保障局,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动我区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尽快在全区建立规范有序用工与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2007年8月1日,全区全面启动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对已经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地区,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未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力争年底前实现对30%的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职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以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摸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在搜集、分析、研究整理劳动用工信息的基础上,为每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准确、规范、统一的劳动用工管理台账,逐步完善劳动用工数据库,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组织、规范程序

    今年,国家已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正在组织开发该系统。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运行前,各地要通过纸质或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数据,系统投入运行后,要及时做好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关数据的录入、上传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进行网上报备,并依托劳动用工备案系统逐步建立完备的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用工备案的信息化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动态化。

    各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员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等各项内容。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到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严格执法、大力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不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宣传和培训,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进行曝光。同时,对劳动保障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的政策业务培训,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劳动用工备案服务。也要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的业务培训,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落到实处。

    四、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各地应将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注重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分析研究和深度开发,最大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实际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仅要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作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监控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抓手,更要注重与其他工作的有机结合,在促进就业、完善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真正成为服务于劳动关系调整乃至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平台。劳动工资部门作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管理的牵头部门,与就业(职介)、监察、仲裁、信息等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优势与系统整合作用,形成相互衔接、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将在四季度组织开展全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全区通报。为了全面掌握各地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请各地在每季度末的25日前将本地区劳动用工备案的进展情况(附件5)上报至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略)

          2、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略)

          3、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略)

          4、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略)

          5、本地区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情况表(略)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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