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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2008-06-20 10:17 


内劳社办字〔2008〕111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按照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做好2008年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

    2008年,是“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全力以赴加大力度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要认真学习、加强监督,把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作为当前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在巩固2007年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今年的工作。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全面开展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先进经验,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切实注意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今年,我区要全面推进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工作。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借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契机,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等,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在有条件的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微机管理,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密切合作,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要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严禁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同时,要提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条款,消除产生劳动纠纷的隐患,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劳动保障各部门的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的劳动工资业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执法监察业务部门的配合,建立工作互通机制。要组织力量对企业签订、完善劳动合同,规范合同行为等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利用劳动保障部门现有的各项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大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特别要重点检查私有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四、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努力完成各项目标

    各盟市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动合同签订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提供政策咨询、举办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来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在维护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实现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

    2008年全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以上,其中,城镇国有、集体、其他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8%以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85%以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5%以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本地区《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展情况表》分别于7月1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报送到厅劳动工资处,对这项工作要做到专人负责、数字准确、各项关系平衡,我们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

    附:《2008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展情况表》

 

2008年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职工总数 

已签合同人数 

占        % 

 一、城镇企业总计      
       1、国有企业      
         其中:国营农牧场      
      2、城镇集体企业      
      3、其它企业      
 二、私营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农民工      

  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人数为应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数;其它企业主要是指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等。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    编辑:唐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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