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常务会议〔2008〕5号纪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二连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二连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疾病就诊管理办法》和《二连浩特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是参保职工在我市住院报销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低到500元,转院报销起付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
二是将在门诊放化疗、透析的慢性病人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三是将精神病人纳入慢性病管理。
四是将现行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个人自付部分从5000元调整到3000元。
五是进一步规范了一次性住院报销时间段。紧急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性住院。经备案转院过程在5日内的,两次住院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高类别医院的起付标准。住院前5日内的检查化验费和住院期间的门诊检查化验费与住院费一起报销。一次性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调整后的制度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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